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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2007- 12- 13 09: 10 信息来源: 市林水局 浏览次数:

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21号)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委〔2006〕8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
  (二)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五、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六、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达到3起以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八、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九、对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十、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十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复印一份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分析统计。
  十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十四、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限的组织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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