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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缕梅回归临安

2008- 01- 17 17: 53 信息来源: 市林水局 浏览次数:

    近日,通过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办案追回的8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缕梅,被定点移植到浙江林学院东湖校区的标本园等处加以保护,从而为这8株国宝级植物找到了新家。说起这8 株银缕梅,其背后还有一段曲折的经历。

    2005年12月2日,市森警大队昌化中队接到昌化林业分站移交的案件:该站接群众举报,于2005年11月30日,在马啸乡浙川村查扣了一株已采挖的疑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缕梅”的树木,要求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接案后,昌化中队即指派民警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和鉴定,该查扣的树木确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缕梅。该树原自然生长在马啸乡浙川村邵某某的自留地地坎上,后湍口镇老坞村的嫌疑人黄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与邵私下达成协议,由邵以2000元的价款将此树出售给黄。当日,嫌疑人黄某某便与一名其雇佣的人员一道,擅自将该树挖掘,准备移往它处种植。期间,因群众举报而被昌化林业分站查扣。但经询问,嫌疑人黄某某供述其采挖的树木为“木瓜树”,并不知该“木瓜树”就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缕梅。鉴于此,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取得充足证据,承办民警前往案发地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中,承办民警又获悉黄某某曾于2004年上半年,擅自雇人到马啸乡鹄山村山上,采挖过10来株与上述银缕梅相同树木的线索,并取得了部分外围证据。据此,市森警大队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进行了传讯。但该人拒不供述其曾雇人到马啸乡鹄山村山上挖树的事实。为查清案情,经市公安局批准,市森警大队于2006年8月16日以涉嫌盗窃罪将黄某某刑事拘留,进行审查。后经查实,200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杭州笕桥镇董某某要其收购“木瓜树”之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鹄山村委会同意,即擅自雇人到鹄山村老山上挖掘其认为是“木瓜树”而实为野生银缕梅的树木8株,销赃得款600余元,董某某便连夜雇人用拖拉机将树偷运到杭州笕桥镇其家中,种植在其房前的苗圃地里。后经浙江林学院植物学教授李根有等专家鉴定属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且其主观上也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此后,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其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也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后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已侦查终结,已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不日将作出宣判。

    为妥善保护这批珍贵植物,经省有关部门同意,2007年1月31日,市森警大队派出民警带领浙江林学院的专业人员,将8株(后在起苗时有2株被分为4株,实际成为10株)银缕梅起回运到浙江林学院东湖校区的标本园中种植,使该批植物找到了新家,浙江林学院还为此制作了石碑以志纪念。2月5日上午,浙江林学院党委书记陈敬佑、市林业局局长沈志军、市森警大队大队长张柳杉等还在标本园里举行了揭碑、培土仪式。

(陈有强)

作者: 陈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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