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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700/2010-003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林水〔2010〕178号 成文日期: 2010-07-08
发布单位: 市林水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0- 07- 08 10: 24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市委〔2010〕6号)明确提出 “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止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职”。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加强水利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安全生产财政资金的投入。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总负责;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严格落实“一岗双职”。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科室,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

根据市委[2010]6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管理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我市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即为本乡镇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作用,督促其制定相关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履行监管职责。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基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乡镇水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督队伍。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杭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林水局委托承担市本级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尽快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严格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内部机构设置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必须拥有专职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行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于项目法人组建困难的工程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9]33号文件规定,实行项目委托代建制,由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项目法人在开工报告上报之前应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如有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保证上述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及可操作性,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落实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参与与设计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设计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法人应充分认识到监理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把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重要技术支撑力量。一是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业务的委托行为,并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避免因拖欠、压低监理费用而导致监理服务质量降低。二是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优选总监,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七)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明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全面贯彻执行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保证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三、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八)加强建设各环节的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及代建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严格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整合资质管理系统,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提高参建单位履约能力。

(九)加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财政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保障、安全设施配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警示告诫和信访处理制度。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立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各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括本项目安全监督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本项目参建各方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安全信息、安全措施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定期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其他重要质量、安全生产信息。认真受理安全生产信访和举报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与上访人和举报人予以如实答复,为加强社会监督创造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检查,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我局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制度完善、监督考核等工作,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实施及时、全程的安全管理,努力开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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