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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答

2018- 12- 21 17: 41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市委〔2010〕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

(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分为三方面十一条,分别为明确安全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四个方面:

1、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管理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即为本乡镇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内部机构设置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开工报告上报之前应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4、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财政资金的投入。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及代建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四、注意事项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林业水利局1999年3月31日印发的《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杭林水[1999]62号)同时废止。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3、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本项目安全监督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本项目参建各方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安全信息、安全措施等。

4、“项目法人在开工报告上报之前应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如有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中备案五申报表,且需要材料清单,备案资料一般一式两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杭州市农村水利管理总站  叶雷震

联系电话:0571-86095086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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