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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省要在重点用水领域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2020年7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的通知》(浙水资〔2020〕15号),为做好我市节水标杆的申报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创建范围
根据《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节水标杆申报范围应在已命名为“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浙江省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中遴选。
二是申报时间
需申报创建节水标杆的企业(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是审核流程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的节水标杆推荐,属地水利局负责汇总审核并报市林水局;市林水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报省水利厅审定。部门分工和创建标准见附件。
浙水资〔2020〕15号 7家 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的通知.doc_25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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