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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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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高水平打造“湿地水城”、成功创建国际湿地城市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杭州市湿地保护,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杭州实际,在广泛征求市级有关单位、设区市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湿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不仅在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繁衍息息相关。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是保护湿地资源的一种方式,是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补充。杭州市通过出台《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县(市)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科学保护和修复小面积、碎片化的湿地,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提高全市湿地保护率,助力推动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管理为主线,明确了湿地保护小区的适用范围、基础条件、设立程序、申报资料、命名方式、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和年度评估等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湿地保护小区的设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2.基础条件 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1)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2)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 湿地保护小区内湿地率应不低于60%,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公顷。 科学划定湿地保护小区范围,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地和其他湿地多用途管理区范围重叠或交叉。 3.设立程序 (1)湿地管理主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公布,上报市级、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小区批建文件须明确其名称、范围、总面积和湿地面积、管理及责任主体。湿地保护小区需调整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4.申报资料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应提供:杭州市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申报表、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 其中,建设方案的编制流程包括前期准备、调查评价和方案编写。前期准备:进行机构、人员、资料和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准备。调查评价:进行自然资源要素、湿地资源要素、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调查,并整理、分析,科学评价湿地保护情况。方案编写:参照《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组织编写建设方案文本,绘制必要的图件,并充分征求湿地相关管理单位或利益群体意见。 5.命名方式 湿地保护小区名称:“区、县(市)+湿地名+湿地保护小区” 6.设施建设 管理主体应在湿地保护小区批建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牌、界桩设置,标牌须注明湿地保护小区名称、范围、面积等。 建设内容:湿地保护修复、科普宣教、监测评价、合理利用、社区共建和基础配套设施。 建设要求:设施建设要确定合理的保护区管理体系、管理主体与管护人员;参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6)等技术规范,明确湿地保护小区基础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 7.管理要求 (1)湿地保护小区 明确管理主体,负责落实日常管理、巡护检查、科研监测等职责。 加强巡护检查,配备必要的巡护设备,落实巡护人员,定期开展巡护检查工作,建立巡护台账。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电子巡护。 积极开展生态体验、休闲游憩、生态种养、科普宣教等活动。 有针对性的开展湿地植被、鸟类栖息地等修复。 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对辖区内湿地保护小区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定期开展检查,主动发现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8.年度评估 (1)湿地保护小区管理主体:每年9月底前按照《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与管理评估指标及赋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保护小区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进行复评。 得分低于70分视为不合格,需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湿地保护小区将不纳入湿地保护率统计范围,并撤销已认定称号。 本方案自2022年9月25日起实施。 公开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联系人:方鑫之 联系电话:0571-85255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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