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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政策解读

2022- 09- 20 09: 37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规定,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制定了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城市开展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试点的层级高、影响深、力度大。其中“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被列入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101项改革事项之一。为深入贯彻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精神,结合杭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便于调出地企业和个人申请检疫审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办证流程进行优化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检疫监管,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检疫关。

二、《公告》制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 )、浙江省林业厅公告(2014年第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检疫要求”。调入我市须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照《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和《浙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浙江省林业厅公告2014年第1号)实施检疫。依据来源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 )、浙江省林业厅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关于“简化检疫流程”新流程执行后将简化跨省调运中调入地同意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这一环节,实现由《检疫系统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检疫平台)自动签发(当即申请当即签发,无需等待)。外省调入我市的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按照检疫平台”中公示的检疫要求,由调运者直接向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人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即可调运。依据来源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附件1杭州市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举措清单第六项。

(三)关于“加强检疫监管”。指我市进一步加强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复检,严格查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风险。依据来源于《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附件1杭州市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举措清单第六项。

、《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外省调入杭州市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赵丽涵,联系电话:0571-87806703。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

图解链接:【图解】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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