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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全市林业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林业、水利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千岛湖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林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发〔2017〕35号) 、《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浙水建〔2017〕22号)及《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6号),市林业水利局制定了《全市林业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4月15日前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局规建处(中心)。(联系人:秦福华,联系电话:86517911,邮箱:58383650@qq.com)
附件:全市林业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18年4月2日
附件:
全市林业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办法》、《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林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防范死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重点,切实增强我市林业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为我市林业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到2020年,我市林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本成熟,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基本健全,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水利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到2030年,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水利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推进林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林业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测、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生产安全。局属单位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地各处室(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市林业水利局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健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项督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处室)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评先评优、职务工资等挂钩的奖惩制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到单位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通过倒查责任逐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完善行业安全监管机制
(一)健全监督管理机制。2020年之前,各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本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对下级单位(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稽察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良性发展。区、县(市)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处室)按照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机制。
(二)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区、县(市)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救援时效。市防指办作为市政府部门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组成部分,加强平台建设,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一)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林业水利行业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区、县(市)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级在建和运行重点水利工程年度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下级所属的水利工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依法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基准等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健全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三)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在林业水利行政执法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明确执法队伍,落实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建立完善林业水利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
(四)完善事故处理督导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发挥事故查处的警示和促进作用。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漏洞、缺陷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一)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和建设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定危险源辨识评价标准。
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评价和管控,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等为重点,分级分类加强监管,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隐患排查治理行为;要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重大任务,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及早消除隐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区、县(市)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治理或督办整改不力的视同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违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管理。要突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安全管理,特别要注重对高空作业、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洞室和爆破等作业重点部位的现场管理。加强水库、水闸、引调水、堤防、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山洪灾害治理以及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强化勘察(测)设计、水文监测等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林业方面要强化森林消防的预防管控和扑救处置;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森林休闲场所等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林产品安全;注重基层林业单位建筑、消防、电气以及食堂内部的安全管理。
(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机制,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本行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落实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一)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区、县(市)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类林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和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安全。工程投资中应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足额提取并及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性、预防性作用。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加强一线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主体责任,制定教育培训制度,以安全理念、形势任务、措施经验、安全法治、知识技能、警示教育等为重点内容,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社会监督,公开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
(三)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网上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和直接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管理效能。
(四)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购买和运用第三方机构安全生产服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区、县(市)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服务,并依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进行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与相关诚信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落实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关于征求《全市林业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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