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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裁决服务指南

2022- 10- 08 16: 16 信息来源: 法规与计财处 浏览次数:

裁决事项服务指南

水事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1月 2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2002年 8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 2009年 8月 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年 7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 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 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 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 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三、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号,2009年 2月 2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符合不同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描述

备注

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94857,0571-88394769

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1楼

 

 

 

 

 

 

 

十一、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7日

业务处室

受理人员

收到裁决请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建议。

裁决


市政府

根据部门裁决建议,作出相应的裁决定决。

裁决结果

送达

裁定即送

业务处室送达人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0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电子、现场送达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12345

十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D座11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9:00-12:00,14:30-17:00;冬季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394857、0571-88394769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三、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月 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号发布,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 3月 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7年 10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根据 2018年 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 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 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城市河道以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描述

备注

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94801,0571-88394769

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1楼

十一、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7日

业务处室

受理人员

收到裁决请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建议。

裁决


市政府

根据部门裁决建议,作出相应的裁决定决。

裁决结果

送达

裁定即送

业务处室送达人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0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电子、现场送达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12345

十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D座11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14: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14: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394801、0571-88394769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水土保持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纠纷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6月 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通过,2010年 12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 8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0号发 布,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令第 588号《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 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符合不同行政区域水土流失纠纷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描述

备注

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94834,0571-88394769

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1楼

十一、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7日

业务处室

受理人员

收到裁决请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建议。

裁决


市政府

根据部门裁决建议,作出相应的裁决定决。

裁决结果

送达

裁定即送

业务处室送达人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0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电子、现场送达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12345

十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D座11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14: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14: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394834、0571-88394769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防汛抗洪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三、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7 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6号公布,根据 2005 年 7月 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1年 1月 8日国务院 令第 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 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符合不同行政区域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描述

备注

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948,0571-88394769

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1楼

十一、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7日

业务处室

受理人员

收到裁决请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建议。

裁决


市政府

根据部门裁决建议,作出相应的裁决定决。

裁决结果

送达

裁定即送

业务处室送达人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0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电子、现场送达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12345

十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D座11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14: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14: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394801、0571-88394769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7月 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3年 6月 29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 11月 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 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 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行政法规依据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符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描述

备注

行政裁决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证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94802,0571-88394769

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1楼

 

 

 

 

 

 

 

十一、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出裁决请求,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7日

业务处室

受理人员

收到裁决请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业务处室和法规处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建议。

裁决


市政府

根据部门裁决建议,作出相应的裁决定决。

裁决结果

送达

裁定即送

业务处室送达人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90日内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电子、现场送达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12345

 

十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D座11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14: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14:0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88394802、0571-88394769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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