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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2022- 06- 21 17: 42 信息来源: 水保处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优化我市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营商环境,我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来电、电邮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2年6月21日至7月20日。

联系人:卞  帅    联系电话:0571—85255040

邮箱:47761380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压实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强监管”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构建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杭州高质量发展展现“重要窗口”提供支撑。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推行开发(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为特定区域),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评估实行“备案+负面清单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示且挖填土石方50万立方以上项目应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免于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二)实施用地清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根据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清单,由特定区域主体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其管理要求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执行;未开展区域评估的仍按单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执行。

(三)审批承诺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规定的办理程序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强监管要求和举措

(一)实施信用监管

全面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对生产建设单位(含园区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监测单位等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将有关违法违规主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二)强化“事前”监管

1、实施全域遥感监管。水利部、省水利厅遥感图斑下发后,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现场核查,45日内完成图斑复核、认定、整改,实现闭环销号。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进行处罚。遥感图斑复核、认定、整改和项目违规率列入市对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评估。

2、建立水土保持技术交底机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和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交底,明确各方责任,并填写技术交底表(见附件)。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技术交底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3、提高信息录入及时率和完整率。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水利部4.0系统。各区、县(市)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代为录入或“两率”抽查的技术服务,确保全市审批项目录入的数量和质量达到100%。

4.加强中介管理确保方案编制质量。根据《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杭发改法规〔2022〕1号)要求,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1次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评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许可案卷评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强化“事中”监管

1、强化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办水保〔2019〕172号、水保〔2019〕160 号文件,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生产建设项目监管水平。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中的生产建设项目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应每季度提交评估报告,对存在严重水土流失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

2、规范区域水土保持监管。已实施承诺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少于20%;特定区域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是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项目开工前应向属地水行政主管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备案表中所列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各区、县(市)在组织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表土剥离、弃渣消纳地审批、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弃渣场防护等内容。不设永久弃渣场的建设项目,渣土管理应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4、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严格落实办水保〔2020〕161号文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应当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监测或自行监测;对已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特定区域,由特定区域责任主体或用地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严格落实“三色评价”,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按照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强化“事后”监管

1、加强验收备案核查。按照“谁出具报备回执、谁核查”的原则,对上一年度自主验收备案项目,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30%。验收备案核查时应重点检查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渣土转运和接收审批手续不全、数据不符的项目应按照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执行。

2、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批先建”、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成重大水土流失或验收备案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违法、违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五十六规定处理。

3、简化区域水保验收备案。已完成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负面清单项目),不再开展自行验收,其水土保持措施纳入项目主体验收。

三、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监管,确保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走在全省前列。

2、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联审机制,方案批复前应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确保方案审批依法依规。建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监管部门,实现重大违法行为整改销号的闭环。

3、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四进”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监管的良好氛围。要抓好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升公共媒体监督参与度,突出“两单”信用监管制度宣传,压实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法律威慑力、震慑力。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交底表

2.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录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交底表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

批复文号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交底情况

现场填写以下内容交底情况:

一、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交底签到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组织方


(建设单位)


交底方


(方案编制单位)



(初步设计单位)


被交

底方


(施工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


备注:

日期:

附件2

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录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文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

〔2019〕172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办水保

〔2020〕1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

〔2020〕161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

〔2019〕160 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水法

〔2019〕1号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涉审批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

〔2019〕1号



  

作者: 水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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