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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政策解读

2022- 09- 20 09: 37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规定,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制定了《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城市开展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试点的层级高、影响深、力度大。其中“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被列入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101项改革事项之一。为深入贯彻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精神,结合杭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便于调出地企业和个人申请检疫审批,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办证流程进行优化,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检疫监管,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调运检疫关。

二、《公告》制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 )、浙江省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检疫要求”。指调入我市须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照《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和《浙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浙江省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号)实施检疫。依据来源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第6号 )、浙江省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关于“简化检疫流程”。指新流程执行后将简化跨省调运中调入地同意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这一环节,实现由《检疫系统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检疫平台)自动签发(当即申请当即签发,无需等待)。外省调入我市的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按照“检疫平台”中公示的检疫要求,由调运者直接向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人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即可调运。依据来源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附件1杭州市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举措清单第六项。

(三)关于“加强检疫监管”。指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复检,严格查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风险。依据来源于《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附件1杭州市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举措清单第六项。

四、《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外省调入杭州市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赵丽涵,联系电话:0571-87806703。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

图解链接:【图解】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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