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为确保市林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市林水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由市林水局单独制定的或由市林水局主办、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6件。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废止;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 二、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涉营商环境专项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意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均未收到异议反馈。在此基础上,我局草拟了《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修改建议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及局党组审议决定,最终形成《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四、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共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5件,废止失效1件。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沈宏烈 联系方式:0571-85255025 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图解链接:【图解】《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作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