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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杭州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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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大伟委员: 您在杭州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杭州市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管理的建议》(第127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野生动物放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关于放生名录制定情况。2022年12月20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制定发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明确8个类群59种的外来入侵物种,其中涉及野生动物的有昆虫、软件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等5个类群21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21-2025)》,按年度制定和发布《杭州市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并明确在全市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2021年起,我局以县域野生动物调查为基础,按照市级统筹、区县参与的模式,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调查。2023年,完成全市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首次普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至2023年开展完成了全市全区域、全网格、全物种的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上述调查成果将为名录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2.关于放生区域划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对放生区域的划定有明确规定,在法条的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市农业农村局在《杭州市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中明确杭州市放流水域,区县进一步明确了增殖放流点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杭州市城市河道首批20个科学放生点,并设置科学放生提示牌。我局针对救护、执法查沒、野外发现、市民送交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本地物种的选择合适的环境进行放生,非本地或不宜放生的暂养或按规定调配利用。 3.关于放生法规制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放生野生动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目前相关办法还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已设置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林草局审批。农业农村部2009年颁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明确禁止增殖放流的物种。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杭州市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中对苗种供应、质量监管等进行规定,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管。此外,《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 4.关于科普宣传情况。我局通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爱鸟周”等主题宣传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深入学校、乡镇、社区等开展科普宣传,以科普讲座、展板展示、发放宣传图册等形式,宣传野生动物科学放生、本地野生动物资源、常见外来入侵物种等,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良好风尚。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组织开展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全国放鱼日(杭州会场)、增殖放流公益诉讼等活动,通过示范科学放流和科普教育的形式,宣传相关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打造“杭州市生物多样性观察节”市级宣传品牌,开展5.22生物多样性日市级主场活动,持续向广大民众传播生物多样性知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管理事关生物和生态安全,我们将积极参考您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相关野生动物放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对照我市的实际需要,参考学习广州的管理规定,推动出台有关野生动物放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发布相关指导性文件,规范引导市民群众科学合理放生野生动物。 2.加强野生动物调查。加快推进全市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调查,通过优化样线布设,加大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的使用,提高调查效率,保障调查质量,确保2025年形成杭州市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调查成果。谋划利用好资源本底调查成果,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状态、栖息地状况等,为制定放生物种名录、划定放生区域等提供科学数据支撑。 3.加强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关于野生动物放生的规定,对于现有的放生点、放生区域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多部门联动合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有序开展野生动物放生活动。 4.加强科普宣传。依托“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载体,开展野生动物规范放生为主题的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信息接收方式,大力宣传普及野生动物野外放生知识,引导市民群众科学放生。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市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服务中心(市林业水利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沈冰 联系电话:87806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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