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2489700/2024-00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林水〔2024〕160号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单位: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主题分类: 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8-2024-0002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2024- 12- 16 16: 50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检查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不断健全行政检查监管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我局”)的行政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所称检查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生产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的行政行为。

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实施的重要载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按照清单和计划明确的要求,有序推进落实行政检查任务。根据行政检查结果,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等决定。

四、根据工作要求,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检查类别等,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配套监管措施、组织实施步骤安排等。有效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确定检查重点,开展行政检查。

五、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认为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的,可直接列为被检查对象。

六、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协调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开展联合行政检查。

七、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持证执法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需回避。

八、检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论;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告诫谈话、下达整改意见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上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行适用;

(三)对依法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其中涉及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已作出的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依法移送。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检查案件,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

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事项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局法规与计财处负责统筹制定本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年度计划报经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增加、取消或变更计划需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十、实施检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

(二)泄露实施检查时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违法干预被检查对象经济纠纷;

(五)其他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分 则

第一节 对使用林地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十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

十二、被检查对象:经我局批复同意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检查流程:

1.结合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计划,统筹制定我局行政执法(含检查)计划;

2.选定检查对象,从上一年度市级终审的各类使用林地项目中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2%,且不少于5个项目抽取检查对象;

3.开展行政检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十四、检查方式和内容:

检查方式包括:①现场检查、②卫星遥感、③无人机、④大数据、⑤“互联网+监管”等,全面提升行政检查质效。

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可采用①②③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二)检查是否存在以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行为(可采用①②③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三)需采伐林木的,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可采用①②③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四)长期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检查是否足额缴纳植被恢复费(可采用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五)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检查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可采用①②③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六)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检查是否办理延续手续或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可采用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七)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检查是否超过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期限等情况(可采用①②③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视情采取相应手段进行检查)。

十五、其他有关要求:

1.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2.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较为薄弱、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节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十六、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等。

十七、检查对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登记表并依法取得我局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建设单位。

十八、检查流程:

1.结合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计划,统筹制定我局行政执法(含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对象,从上一年度审批的报告书(表)、登记表项目中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开展行政检查;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十九、检查方式和内容:

检查方式包括:①现场检查、②卫星遥感、③无人机、④大数据、⑤“互联网+监管”等,全面提升行政检查质效。

检查内容包括:

1.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可采用①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2.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可采用①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3.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可采用①②③等手段进行检查)。

4.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可采用①②③等手段进行检查)。

5.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高填路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可采用①②③等手段进行检查)。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可采用①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7.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可采用①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8.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交纳(可采用①④⑤等手段进行检查)。

二十、其他有关要求:

1.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2.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发生过严重违规问题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一年)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除存在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当年度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外,应避免重复抽查。

附 则

二十一、本基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链接:关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关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批)》的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反馈链接:关于对《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批)》和《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