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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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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的行政检查行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围绕《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检查方式。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执行。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要求。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结束后还需要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明确检查内容。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在本次第一批行政检查裁量权基本钟选取了检查频率较高的2项行政检查事项,分别为“对使用林地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第二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经认真研究,在分则中进行了细化分解,确认裁量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实质性要件。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图片解读链接: 关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批)》的图文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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