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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于2023年4月8日上午以收集雄花粉给香榧基地人工授粉为由,雇佣当地村民爬上左口乡方家村墙里自然村徽州舍旁的一棵古榧树,使用工具折断树枝收集花粉。该古榧树树龄为610年,为国家一级保护古树。经鉴定,当事人损害古树名木蓄积1.15立方米(材积0.69立方米),枝芽重新生长情况良好,不影响古树木的生长。
古树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或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洪某某破坏古树名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实属不该。2023年12月4日,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淳安县左口乡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1100元。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作为承载着一方乡愁的存在,既沉淀了漫漫时光的变迁,又传承了数代人的回忆。今后,县林业局也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县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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