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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余杭区开出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首例罚单

2024- 04- 03 10: 14 信息来源: 水资源水保处、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案件回顾:2023年10月26日,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在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余杭区某公司正在施工的一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批先建。经核实,2023年3月,该公司在项目开工前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扰动地表面积27954平方米,开挖土方量79955.5立方米。02

违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03

案件处理:2023年10月26日,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截至2023年11月27日,该公司仍未完成整改,遂于2023年11月30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2024年3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及《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作者: 水资源水保处、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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