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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林水库是杭州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为保障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遏制水源地非法垂钓等行为。9月10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属地闲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开展闲林水库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巡查)行动。
▲研判部署
▲队列集合
本次联合行动分为三组,指挥组在中控室内利用无人机热成像技术以及监控定位锁定违规垂钓人员,迅速指派队员前往现场处置。
▲指挥组(视频轮巡)
▲指挥组(无人机巡飞)
获取定位信息的人员兵分两路,水上组驾驶冲锋舟在水上拦截并进行巡查,陆上组迅速前往上塘弄等地,现场制止违规垂钓行为。
▲水上组(库面巡查)
▲陆上组(途步穿越山林)
本次行动,共出动人员20余人,劝阻非法垂钓10余人次,依法处理违规垂钓案件3起。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了库区水事违法行为。
▲宣传教育
▲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提醒,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市民朋友们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下一步,市水库中心将以此次联合巡查执法为契机,以闲林水库湖长制为工作抓手,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与市综合执法队、属地城管和公安等部门沟通交流,深化联合协作,持续完善机制,高质量推动水源地联巡联防联控工作常态化,确保闲林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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