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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注销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告

2026- 03- 16 16: 54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经淳安县林业局现场核查,“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未开工,现场林地植被均未破坏,依法撤回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注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4〕465号)。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壹拾捌万柒仟肆佰柒拾元整(187470.00元),按规定予以返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4〕465号)作废,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4〕465号)许可使用的林地,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