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淳安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经淳安县林业局现场核查,“姜家镇桂溪村新屋里生态公墓”未开工,现场林地植被均未破坏,依法撤回淳安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家镇桂溪村新屋里生态公墓”使用林地许可,注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6〕180号)。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贰万叁仟柒佰元整(23700.00元),按规定予以返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6〕180号)作废,淳安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上述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杭林地许长〔2026〕180号)许可使用的林地,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