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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700/2022-000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8-2022-0003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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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 号)要求,提高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对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申请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对象要求 调入本市须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照《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3 年第4 号、2014 年第6号)和《浙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浙江省林业厅公告 2014 年第 1 号)等实施检疫。 二、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我市检疫流程 外省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照“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中公示的检疫要求,由调运者直接向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即可调运。三、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对调入本市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复检复查,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风险。 本公告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起实行。 2.《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征求意见反馈情况.docx 3.《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起草说明.docx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告(2022年1号)》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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